我們知道,商標有文字商標、圖形商標、組合商標、立體商標、聲音商標等等,以
姓名 注冊商標實際上屬于文字商標的一種,因此,普通人的姓名可以申請注冊商標。
普通人的姓名能注冊商標嗎?
但是必須注意,我國有十幾億人口,同名同姓的人群眾多,十分常見,不同的人可以使用相同的姓名,姓名權并不是一種獨占性的權利,也不具備唯一性的特征,但商標專用權卻是一項排他性的權利。我國商標法第31條規定,申請
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且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然而,最高人民法院法釋( 2008)3號文件中指出:在先權利包括著作權、外觀設計專利權、企業名稱權等。該司法解釋并沒有明確指出姓名權是一種在先權利。
因此,如果是以名人的姓名申請注冊商標情況就較為復雜,名人的姓名一旦用到
商標注冊之上,因名人效應有可能蘊含了巨大的經濟利益,從而可能引起侵權了名人姓名權的糾紛。
如果
商標申請人并沒有主觀侵犯名人姓名權,而只是巧合或者本身的姓名與名人相同,就不宜認定其注冊的商標侵犯了他人的名譽權。所以,以姓名申請注冊商標只要不涉及名人的肖像,或者名人在商標公示期內沒有提出異議,很難以侵犯他人姓名權為由申請撤銷已注冊商標。
當然,如果商標申請人未經名人授權,而惡意搶注與名人姓名相同文字的商標,同時申請人本身與該文字又沒有任何必然的聯系,就可以認為這種注冊行為屬于惡意搶注,侵犯了他人的姓名權。使用姓名申請注冊商標,妨害公序良俗或有其它不良影響的,依據《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定進行審查。
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公布的商標審理標準規定:未經許可,將他人的姓名申請注冊商標,給他人姓名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損害的,爭議商標應當不予核準注冊或者予以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