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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實用新型專利:應當提交專利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請求 書、權利要求書、說明書及其摘要、說明書附圖(必要時)。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2020年修正) 第三章第二十六條:申請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應當提交請求書、說明書及其摘要和權利要求書等文件。
1、請求書應當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名稱,發明人的姓名,申請人姓名或者名稱、地址,以及其他事項。
2、說明書應當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說明,以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現為準;必要的時候,應當有附圖。摘要應當簡要說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要點。
3、權利要求書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清楚、簡要地限定要求專利保護的范圍。
4、依賴遺傳資源完成的發明創造,申請人應當在專利申請文件中說明該遺傳資源的直接來源和原始來源;申請人無法說明原始來源的,應當陳述理由。
1、申請主體必須是實物產品
實用新型專利指的產品形狀是指產品所具有的、可以從外部觀察到的確定的空間形狀。
無確定形狀的產品,如氣態、液態、粉末狀、顆粒狀的物質或材料,其形狀不能作為實用新型產品的形狀特征。所以實用新型專利的主體需要是一個實際存在的有構造的產品。
新穎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屬于現有技術;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本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并記載在申請日以后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或者公告的專利文件中。
創造性,是指與現有技術相比(申請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技術),該發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或該實用新型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實用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生產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
缺乏技術手段
違背自然規律
利用獨特的自然條件完成的技術解決方案
無積極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