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盛陽專利商標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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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最高法知民終1193號
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審結一起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認定被訴侵權人通過合法途徑向第三方購買專利產品后,將該專利產品的商標更換為自己的商標并對外宣稱為自研自造及銷售的行為,因未對合法售出的專利產品的技術方案有實質性改變,沒有實施或者再現涉案專利技術方案的過程,不屬于專利法意義上的制造行為,而符合專利權用盡適用情形,不構成侵犯專利權;至于該行為是否侵害商標權,應根據商標法分析判斷。故改判撤銷一審判決,駁回專利權人的全部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