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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五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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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優先審查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深入推進知識產權強國建設,規范專利優先審查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以下簡稱專利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專利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利優先審查工作應當堅持黨的領導,堅持高質量發展,助力優化營商環境,支撐新質生產力發展,促進創新型國家建設。
第三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專利優先審查管理工作,受理并審核優先審查請求,加強審查資源保障,提高審查質量和效率。省級知識產權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優先審查請求的推薦工作。
國家知識產權局可以接收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依據本辦法推薦的優先審查請求。
第二章 適用條件
第四條 下列專利申請或者案件的優先審查適用本辦法:
(一)處于實質審查階段且未作出首次處理的發明專利申請,首次處理是指審查員已開始審查并發出通知書;
(二)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
(三)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復審案件(以下簡稱復審案件);
(四)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的無效宣告案件(以下簡稱無效宣告案件)。
依據國家知識產權局與其他國家或者地區專利審查機構簽訂的雙邊或者多邊協議開展優先審查的,或者經國家級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快速維權中心預審合格后開展快速審查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五條 具有重要的創新價值以及轉化運用前景的專利申請、復審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專利申請人或者復審請求人可以請求優先審查:
(一)涉及新興產業和未來產業,或者關鍵核心技術攻關;
(二)涉及省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重點鼓勵的產業;
(三)專利申請人或者復審請求人已經產業化實施或者已經做好產業化實施準備,或者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其發明創造;
(四)就相同主題首次在中國提出專利申請后,又向其他國家或者地區提出實質審查請求的該中國專利申請;
(五)對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義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 無效宣告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無效宣告請求人或者專利權人可以請求優先審查:
(一)涉及的專利發生侵權糾紛,當事人已請求地方知識產權局處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涉及的專利發生糾紛,當事人已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開展重大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或者調解,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機制行政裁決,或者實施專利開放許可糾紛調解;
(三)涉及的專利發生實施許可合同糾紛,當事人已請求仲裁機構仲裁;
(四)涉及的專利對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義。
前款第(一)項規定的地方知識產權局、人民法院,第(三)項規定的仲裁機構可以對涉案專利的無效宣告案件提出優先審查請求。
第七條 專利代理機構為專利申請人或者案件當事人請求優先審查提供服務,應當保持良好的信用、較高的業務和服務水平,自覺履行行業自律責任。
第八條 專利申請或者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優先審查:
(一)專利申請為分案申請,其原申請已被準予加快審查;
(二)發明專利申請,其申請人在同日對同樣的發明創造又申請實用新型專利;
(三)專利申請、復審案件或者無效宣告案件,在各自的審查程序內已經被予以優先審查或者其他形式的加快審查;
(四)依據本辦法第五條第(四)項請求優先審查的專利申請,有證據表明其明顯不具備授權前景。
第三章 提出請求
第九條 專利申請人、復審請求人或者專利權人有兩個以上的,依據本辦法第五條或者第六條第一款提出優先審查請求時,應當經全體申請人、全體復審請求人或者全體專利權人同意。
第十條 請求優先審查的專利申請或者案件應當采用符合要求的電子申請方式。
第十一條 申請人提出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優先審查請求的,應當提交優先審查請求書以及與本辦法第五條規定適用情形相關的材料;除本辦法第五條第(四)項的情形外,優先審查請求書應當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知識產權局簽署推薦意見。申請人可以提交有助于加快審查進程的現有技術或者現有設計信息相關材料。
當事人提出復審案件、無效宣告案件優先審查請求的,應當提交優先審查請求書以及與本辦法第五條或者第六條規定適用情形相關的材料;優先審查請求書應當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知識產權局簽署推薦意見。
地方知識產權局、人民法院、仲裁機構提出無效宣告案件優先審查請求的,應當提交優先審查請求書并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除專利法和專利法實施細則規定應當繳納的費用外,國家知識產權局對于請求優先審查的專利申請或者案件不額外收取費用。
第四章 審核與審查程序
第十三條 省級知識產權局應當依據本辦法第四條至第八條的規定推薦請求優先審查的專利申請或者案件,并說明推薦理由;優先審查請求人提交虛假材料,或者存在其他違反誠信原則行為的,不予推薦。
第十四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受理優先審查請求后,依據本辦法對優先審查請求書、推薦理由以及相關材料進行審核,對于請求材料中存在的形式缺陷,允許優先審查請求人進行修改,經審核作出是否予以優先審查的意見,并將審核意見通知優先審查請求人。
第十五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同意進行優先審查的專利申請或者案件,應當自予以優先審查通知書發文日起,在以下期限內完成處理,存在疑難復雜情況的除外:
(一)發明專利申請在四十五日內作出首次處理,并在一年內結案;
(二)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在兩個月內結案;
(三)復審案件在七個月內結案;
(四)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無效宣告案件在五個月內結案,外觀設計專利無效宣告案件在四個月內結案。
第十六條 對于優先審查的專利申請,申請人應當盡快作出答復或者補正。申請人答復發明專利申請審查意見通知書的期限為自通知書發文日起一個月,申請人答復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補正通知書或者審查意見通知書的期限為自通知書發文日起十五日。
第十七條 對于優先審查的專利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知識產權局可以終止優先審查程序,按普通程序處理,并及時通知優先審查請求人:
(一)國家知識產權局發送予以優先審查通知書后,申請人依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五十七條第一、二款對申請文件提出修改;
(二)申請人答復期限超過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期限或者申請人請求延長答復期限;
(三)申請人提交虛假材料,或者存在其他違反誠信原則的行為。
第十八條 對于優先審查的復審案件或者無效宣告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知識產權局可以終止優先審查程序,按普通程序處理,并及時通知優先審查請求人:
(一)復審請求人延期答復;
(二)國家知識產權局發送予以優先審查通知書后,無效宣告請求人補充證據和理由,或者專利權人以刪除以外的方式修改權利要求書;
(三)專利復審或者無效宣告程序被中止;
(四)案件審理依賴于其他案件的審查結論;
(五)當事人提交虛假材料,或者存在其他違反誠信原則的行為。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根據各地方專利優先審查工作管理情況、優先審查請求的推薦和后續審查情況、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工作開展情況、對國家重點產業和重大戰略的支撐情況等因素,分配并調整各地方專利優先審查數量,并根據總體需求和審查能力統籌確定專利優先審查總量。
第二十條 省級知識產權局應當制定優先審查推薦工作規則,明確推薦標準,保障推薦工作公平公正、公開透明,以加強對優先審查請求人的管理和精準服務。
第二十一條 從事優先審查推薦、審核、審查、管理的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不得存在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
第二十二條 對于存在違反誠信原則行為的優先審查請求人或者專利代理機構,自相關行為被認定起一年內,國家知識產權局不予受理其提交的優先審查請求。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2017年6月27日國家知識產權局令第七十六號公布的《專利優先審查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通讀全文能明顯感受到風向變化:優先審查不再是簡單 “花錢加急” 的通道,資源進一步向高價值、能產業化、解決 “卡脖子” 技術的專利傾斜。
站在代理實務角度,梳理本次新規核心變化、申請門檻、實操雷區,不管是同行代理人,還是有專利布局需求的科創企業,都建議收藏細讀。
新辦法劃定四類案件可申請優先審查:
1、發明專利:僅限進入實質審查階段、審查員尚未發出首次通知書的案件;尚未提實審的發明,無法申請優先審查。
2、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申請;
3、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復審案件;
4、三類專利無效宣告案件。
??重要區分:通過知識產權保護中心預審通道的快速審查、涉外雙邊加急通道,不適用本優先審查規則,兩套體系相互獨立,企業規劃加急路徑時不要混淆。
想要申請優先審查,專利申請/復審案件需具備重要創新價值與轉化前景,滿足以下任一情形:
?聚焦新興產業、未來產業、關鍵核心技術攻關;
?屬于省、市級政府重點扶持產業;
?企業已實施專利、具備產業化條件,或存在侵權行為;
?國內首次申請后,向外提出同主題專利申請;
?具備重大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價值。
針對無效宣告案件,主要面向涉侵權訴訟、行政裁決、開放許可糾紛、仲裁案件等維權場景,法院、地方知識產權局、仲裁機構均可主動提出優先審查請求。
1.分案申請,原申請已經享受加快審查;
2.同日就相同發明創造同時申請發明 + 實用新型;
3.案件此前已經享受優先審查或其他加快程序;
4.向外申請優先權的國內專利,明顯不具備授權前景。
簡單來說:低價值、無落地計劃的專利,后續很難拿到推薦意見。
1.推薦機制:原則上需要省級知識產權局或國務院主管部門出具推薦意見;
2.申請形式:全部要求電子方式提交;多個共有人申請,必須取得全體權利人同意;
3.費用說明:優先審查不額外收取官方費用;
4.材料建議:除請求書外,配套提交產業證明、產業化資料、侵權證據等佐證材料,可主動提交現有技術文件,助力加快審查。
獲準優先審查后,若無復雜疑難情形,官方結案時限:
? 發明專利:45日內發出首次處理通知書,1年內結案
? 實用新型、外觀設計:2個月內結案
? 復審案件:7個月內結案
? 發明/實用新型無效宣告:5個月結案;外觀無效:4個月結案
?答復期限關鍵調整?
發明專利審查意見通知書答復期限:1個月
實用新型、外觀補正、審查意見答復期限:15日
不支持隨意申請延期答復。一旦逾期,國知局有權終止優先審查,案件退回普通流程。
獲準優先審查≠永久加急,出現以下情形,加急資格將被取消:
1.收到優先審查通知書后,主動修改申請文件;
2.答復逾期、申請延期答復;
3.提交虛假材料、存在失信行為;
4.無效宣告階段,專利權人修改權利要求(刪除除外)、請求人新增證據理由;
5.案件程序中止、審理結果依賴其他案件結論。
新規增設全流程監督管理制度:
1.國知局統籌管控全國優先審查總量,向各地分配指標,即使企業滿足條件,也可能受名額總量限制;
2.省級知識產權局規范推薦標準,建立透明推薦機制;
3.失信懲戒條款(重磅):申請人、代理機構存在虛假材料等失信行為,一經認定,1年內不予受理其所有優先審查請求。
1.提前規劃加急路徑
區分【保護中心預審快速通道】與【優先審查】兩條路徑,結合專利所屬產業、研發進度、上市/維權節點擇優選擇。發明專利切記:必須等進入實審之后,才能提交優先審查。
2.材料準備突出 “產業化、創新價值”
今后僅依靠產業分類很難順利拿到推薦。優先審查請求材料重點準備:技術創新說明、產品樣機、訂單、投產計劃、競品侵權證據,充分證明專利具備轉化前景。
3.預留充足答復時間,嚴控期限
答復周期大幅縮短,企業與代理機構需建立內部預警機制,杜絕逾期,避免加急資格失效。
4.誠信申報,杜絕材料造假
失信懲戒覆蓋企業與代理機構,一旦觸發懲戒,短期內所有專利均無法辦理優先審查,影響整體知識產權布局。
新版《專利優先審查管理辦法》自2026年9月1日落地,標志專利加快審查從“普惠加急”轉向“精準賦能高質量創新”。對于裝備制造、科創企業、布局海外專利、面臨專利維權的主體而言,需要重新梳理專利布局時間表,合理規劃優先審查申請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