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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策規定
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納稅人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免征增值稅。
文件依據: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法施行后增值稅優惠政策銜接事項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6年第10號)第二條第二項第二目規定。
2、辦理流程
納稅人申請免征增值稅時,持有關的書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門登記備案證明文件報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
注意事項
純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業務需要正常繳納增值稅,只有因技術轉讓、技術開發發生的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才免征增值稅。
二、技術轉讓所得稅減免優惠
政策規定: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條件要求:
a.技術轉讓范圍包括居民企業轉讓專利技術、計算機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植物新品種、生物醫藥新品種,以及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技術。
b.居民企業轉讓其擁有符合上述規定技術的所有權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獨占許可使用權的行為。(2015年10月1日起,將全國范圍內的居民企業轉讓5年以上非獨占許可使用權取得的技術轉讓所得,納入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技術轉讓所得范圍。)
c.技術轉讓應簽訂技術轉讓合同。其中,境內的技術轉讓須經省級以上科技部門認定登記,跨境的技術轉讓須經省級以上(含省級)商務部門認定登記,涉及財政經費支持產生技術的轉讓,需省級以上(含省級)科技部門審批。
d.居民企業取得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技術轉讓所得,不享受技術轉讓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e.居民企業從直接或間接持有股權之和達到100%的關聯方取得的技術轉讓所得,不享受技術轉讓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三、技術成果入股的企業的遞延納稅優惠
政策規定:
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到境內居民企業,被投資企業支付的對價全部為股票(權)的,企業可選擇繼續按現行有關稅收政策執行,也可選擇適用遞延納稅優惠政策。
選擇技術成果投資入股遞延納稅政策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投資入股當期可暫不納稅,允許遞延至轉讓股權時,按股權轉讓收入減去技術成果原值和合理稅費后的差額計算繳納所得稅。
條件要求
a.投資方為企業的,應當為實行查賬征收的居民企業。
b.技術成果是指專利技術(含國防專利)、計算機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權、生物醫藥新品種,以及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技術成果。
c.技術成果投資入股,是指納稅人將技術成果所有權讓渡給被投資企業、取得該企業股票(權)的行為。
四、 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的居民企業分期納稅政策
策規定:居民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可在不超過5年期限內,分期均勻計入相應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按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申報條件:
非貨幣性資產,是指現金、銀行存款、應收賬款、應收票據以及準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等貨幣性資產以外的資產。
企業應在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遞延確認期間每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填報相應行次,并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非貨幣性資產投資遞延納稅調整明細表》。
技術合同,應當按合同所載價款、報酬、使用費的金額萬分之三計稅。
為鼓勵技術研究開發,對技術開發合同,只就合同所載的報酬金額計稅,研究開發經費不作為計稅依據。但對合同約定按研究開發經費一定比例作為報酬的,應按一定比例的報酬金額計稅貼花。
五、個人所得稅
現金獎勵:非營利性研究開發機構和高等學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規定,從職務科技成果轉化收入中給予科技人員的現金獎勵,可減按50%計入科技人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營利性科研機構和高校向科技人員發放現金獎勵時,應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并按規定向稅務機關履行備案手續。
權獎勵:科研機構、高等學校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給予個人獎勵,獲獎人在取得股份、出資比例時,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取得按股份、出資比例分紅或轉讓股權、出資比例所得時,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在獲獎人按股份、出資比例獲得分紅時,對其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獲獎人轉讓股權、出資比例,對其所得按“財產轉讓所得”應稅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財產原值為零。
技成果轉化是指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和高校向他人轉讓科技成果或者許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現金獎勵是指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和高校在取得科技成果轉化收入三年(36個月)內獎勵給科技人員的現金。